1.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程序
居民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鉴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15天内,将合同送房地产交易 所办理交易鉴证备案手续;
(2)登记。购房者在使用所购商品房后3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产权 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购房者的身份和私章;;
b.鉴证过的购房合同;;
c.由开发商出具的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明书、购房发票、红线图、位置图 (蓝图)、平面图(蓝图);; 登记完毕领取收件收据。
(3)交费。
受理登记15个工作日后,到房屋产权所交齐登记费、鉴证费等有 关费用;
(4)领证。
房屋所有人凭身份证、私章、收件收据和收款票据领取《房屋所 有权证》。
2.如何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到市或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程序如下:
①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证明到市交易所或各区、县交易所进行登记;
②交易所在双方登记后,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并向主管部门报批,等报批后再通知买卖双方来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③买卖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同时到交易所,在缴纳了契税后,就办妥了立契过户手续。作为证明,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房屋卖契》,并将有关文件送到市房地局或各区、县房地局。
3.产权证应到什么地方申领?
1.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领取产证:
a、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c、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含闵行、宝山、嘉定、安居房、平价房的初始登记;
d、郊县含金山区50亩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
e、市属农场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
f、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闵行、宝山、嘉定范围内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购买内销房的除外;
g、侨汇房高标准内销房的交易、变更登记;
h、全市涉外的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全市花园住宅的交易、变更登记;
j、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k、全市涉外地块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l、市局直接交办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 涉外指外销批租地块、房地产权利人为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侨胞下同。
2.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产证;
a、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新区范围内新建内销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c、非涉外含三资企业的各类房地产的交易、登记;
d、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e、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3.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各区不含金山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产证:
a、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新建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c、非涉外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
d、非涉外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e、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f、嘉定地区范围内的新建内销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g、嘉定地区范围内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
4.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各县含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产证:
a、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本县范围内50亩以下的非涉外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
c、非涉外含三资企业的各类房地产的交易、变更登记;
d、非涉外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e、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4.怎样查询所购房的产权状况?
购买房产要投入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是每一个购房者必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否则稍有不慎,购房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而要想确保房产安全无误,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则是每一个购房人在购房前必需要做的事情。购房前对所购房屋的产权有清楚的认知,不但可以避免受到可能的坑害,而且购房后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件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 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原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重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宗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
(5)其它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情况,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来源,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 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相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5.领产权证的手续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房地局应当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按期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的房政科领取房地产权证,购房事宜全部结束.
买卖整幢房屋的只须买方到场即可;如交易的是整幢房屋中的一部分,那么卖方也应到场,另行办理房屋产权的要变更登记。
购房居民为领取产权证,应向区、县房地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有:本人身份证、私章以及市交易部门开出的《房屋卖契》。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购房者同样要给代办人出具符合规定的委托书。并把自己的私章交给他代为办理。
6.领取产权的";两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所以消费者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首先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性质: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有哪些内容 :
根据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建筑结构特点和各种设施容量、配置、性能、标准等作出使用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公司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印制。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
2、建筑结构类型,承重墙体平面布置说明。
3、自来水、雨污水、强弱电、燃气、热力、通讯等设施容量、配置、管线走向的说明。
4、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5、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6、配电负荷说明。
7、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住宅公用面积使用规定说明。
10、住宅外立面使用、底层天井使用、封阳台的说明。
11、小区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说明。
7.你的房产证有效吗?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主要有下列规定:
1.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定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3.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4.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各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发证工作。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围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6.各直辖市、市、县房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已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8.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8.个人买房怎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买卖行为要合法,这是取得所有权法的前提。对于新上市的商品房来说,交易时最好是要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契约,买房要特别认准所购房屋(项目)有无北京市房屋上地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存量商品房,买家一定要购买产权清晰、无争议的房屋,否则会在办证时遇到很多麻烦。当然,这一确权过程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
进行了房屋交易之后、买卖双方要在自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一步,买卖双方需持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协议(存量房屋的卖主还需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文件和证明在交易所进行登记;
第二步,交易所在双方登记之后,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存量房屋需价格评估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方来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步,买卖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同时到交易所,在交纳了买卖过户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后就可以办妥过户手续。作为证明,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屋卖契》,并把有关文件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房屋上地管理局(房地局)。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有一项规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在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万一不能亲自到场,代为办理的人要出具交易人开办的有效的委托书。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托书,任何代办人员都会遭到交易所的拒绝,即使是交易人的亲属也不能例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谎称是代表交易人的意愿却做损害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事,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交易人如果在北京市以内想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应到交易所填写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委托书,也可以办理公证委托。交易人在外地,则须办理公证委托。交易人在境外的,他开出的委托书还要得到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办理完了过户手续,买房人还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的房政科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整宗房屋的,只须买方到场即可;如交易的是整宗房屋中的一部分,那么卖方也应到场,另行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买方为领取所有权证,应向区、县房地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有:本人的身份证、名章以及市交易所开出的《房屋卖契》。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买方同样要给代办人开具符合规定的委托书,将自己的名章交给他(她)代为办理。
在区、县级房地局买方要填写登记申请书,并交验上文提到的有关的证件。由于在买方提出登记申请后,房地局要组织人员对房屋现场勘测。因此买方接下来要做的是给房地局的工作人员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以便约定日期进行勘测。依照申请和勘测的情况以及申请人交验的和由市房地产交易所转来的文件、证明,房地局对房屋的产权,证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通知买方到局领取房屋所有权。
买方在领证时还要再交纳一定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是: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三角,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件四元。此外,由几个产权人共同拥有一宗房屋的,除由共有人推举一人执所有权证外,其余共有人各发给与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共有执照,每件共有执照共有执照加收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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