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合同中如何约定“办证”时间

21世纪不动产武汉区域分部 (http://www.c21wuhan.com.cn发表时间:2005-2-22 9:41:53

    房产合同中的“第十五条”说的是“产权证”的问题,这也是购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报去年12月9日曾就此条款做过解释,但一些购房者由于对办证程序不了解,对此条款还存在误解。 

    一些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必须在交房后90天以内将房产证给自己办好。事实上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是 
这样的:1.开发商在90天内,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产权登记部门;2.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无误后,给开发商开具“商品房初始登记收件单”;3.产权部门为开发商办理好“大证”之后,由开发商向购房者公告说明;4.购房者在公告之后,凭相关购房凭证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证。 

    首先要明确的是,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的事儿。因此,只要开发商在9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给产权登记部门,开发商就不存在违约。这种情形下,如果遇到开发商拿到了“大证”,却并没有公告,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延误办理产权证。 

    如果开发商承诺代办产权证,则对办证时间较好把握。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蔡江林律师建议,开发商如果承诺代办,购房者最好要求在第十五条中补上这样一句:“办证由出售人代办,出卖人应当保证买受人在交房多少天之内拿到产权证,如超出该期限,则出售人按每天多少向买受人赔付违约金。”根据经验,蔡律师认为期限定在“交房后180天”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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