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买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协议,交了定金,并拿到了钥匙,随后她便将房子出租。可在双方要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时遇到了挠头问题。
据读者王女士介绍,自己是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一公司的职工,今年3月她与本单位一同事签订了一份买房协议,双方在售房协议书中约定,房价共61000元,买方王女士先预付住房定金1万元,其余5.1万元等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一次付清。5月初,王女士拿到了房子的钥匙。从6月起,王女士便将房子对外出租,租金每月400元。
到了9月,卖方终于将房子的过户手续准备齐全,王女士认为房子过户没有问题了。不料,这时卖房者突然要求王女士应将3月到9月半年的房屋租金2400元交给自己,并说要是不给这笔房租,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
就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山东省邦源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据介绍,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标的物交付使用之日起,标的物的风险与收益权已发生转移,也就是说,自王女士与卖房者在2004年3月3日签订售房协议书时起,房屋的风险与收益权已经属于王女士所有了。反过来讲,假如这时房子发生火灾的话,王女士还能提出要求让卖房人也来承担损失吗?显然不可能。因此,王女士有权拒绝交纳租房所得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